福鼎新闻网讯(郑秋卉)近日,福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17年前结伙持械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胜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胜伙同裘某良、胡某印(二人均已判决)、胡某岳(已死亡)等人,经预谋后,持木棍、镀锌钢管等械具窜至福鼎市白琳镇倪家地沙吕线路段,用石头设置路障,拦下被害人邱某朋驾驶一辆后三轮摩托车,并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搜身等手段,劫得被害人林某生、林某娇、金某玉、邱某朋等人的人民币计8100元及一截金项链(剩一截掉在车上)、一副金耳环。后林某胜分得赃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胜于2011年10月3日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胜于1995年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属数额较大,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胜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