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恋纠纷引发杀人案占淮安中院故意杀人案半数
法制网记者李恩树
通讯员凡振峰
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近年呈大幅上升趋势。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007年至2011年共受理故意杀人类案件60起,其中因婚恋纠纷引起的32例,占案件总数53.33%。婚外情已成为婚恋类故意杀人案的重要诱因,特别是当女方不履行忠诚义务时,往往造成男方自尊严重受挫,进而引发命案。
每案致1.13人死亡
2011年,因婚外情而起的一起灭门案曾在淮安引起轰动。
当年9月3日23时许,为报复和妻子有染的王义才,唐飞持尖刀窜至王家。正赶上隔壁李三奎家的狗叫。怕狗叫惊动了报复对象,唐飞翻墙入院杀狗时被李家人撞见,于是唐飞将李家4人(其中一名怀有两个胎儿的孕妇)杀死,后又返回王家,杀害王家3人,造成7尸9命的严重后果。
“因婚外情造成情杀犯罪所占比例非常高,且作案手段异常残忍,造成后果也比较严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法官蒯银华说。
据统计,淮安中院2007年至2011年受理的32例因婚外情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共造成36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平均每例案件造成1.13人死亡。
目前,洪泽法院正力图通过对淮安市5年来所受理的婚恋类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寻求预防之道。
据洪泽法院研究,婚恋类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是:犯罪人职业较为集中;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犯罪人绝大多数为初犯;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定;男女犯罪特点显著不同等。
多数犯罪人文化不高
在上述32起案件中的32名犯罪人中,农民占23人,无业人员、农民、工人三大群体占96.88%。
蒯银华指出,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大多犯罪人遇到纠纷后不懂得寻求解决问题的正当途径,加之对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缺乏认识,一遇纠纷,即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导致其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
此外,家庭观念不强,婚外恋情败露,夫妻感情不和等,也容易引发暴力案件。
在陈怀德杀妻案中,其妻子一直卧病在床,靠吃药维持。2007年10月22日晚,陈怀德伺候妻子吃饭、小便过后,由于嫌药苦,两人发生口角。陈怀德非常生气,感到自己多年辛辛苦苦照顾瘫痪在床的妻子,还要挣钱养家,却得不到妻子的理解,遂产生杀死妻子后再自杀的想法。于是,陈用被子捂住妻子头部数分钟,致其死亡。
2007年10月7日晚,冯春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丈夫殴打。趁丈夫熟睡时,冯春一气之下杀死丈夫。
蒯银华表示,现阶段,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基层治安防范组织较为涣散,社会基层组织的控制力和化解矛盾冲突的作用弱化,很多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甚至是投诉求助无门,最终导致矛盾激化诱发犯罪。
除上述原因外,蒯银华介绍,“恋爱受挫生怨,产生报复心理”,以及“媒体报道引起的示范效应”也是造成婚恋类故意杀人案件的原因。
应加大纠纷调解作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要慎重适用死刑。
“但对于犯罪人主观动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大的案件应作出重判,这也是罚当其罪的体现。”蒯银华说,淮安市两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因案件情况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对于防范婚恋类故意杀人案件,蒯银华建议,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守法意识;加强心理引导,弘扬正确的婚恋观;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矛盾疏导化解机制;加强部门监管职责,促进新闻媒体自律。
同时,应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蒯银华说,制定一部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有利于预防和打击暴力行为,为受害人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可以规范人们的家庭行为,引导家庭成员正确处理家庭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家暴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