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华、王小玲、王丽玲、李国来、赵成界:
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危立松、肖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鼎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前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