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鼎民初字第2028号
江阿雪:
本院受理原告李录金诉你与吴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