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9月26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市政府发布了《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延长中心城区已登记挂牌的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过渡期,延长限期为1年,期限截至2019年9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按照《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产品的技术参数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但又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两轮车辆: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准电压大于48伏。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和燃油助力两轮车不予办理临时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据交警支队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原来管理办法,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今年9月30日禁止上路,此次延长过渡期主要是为规范宁德市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实现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平稳过渡、限期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