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标称“茅台内供酒,内部专用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却无法说明其来源。日前,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在“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中,查处了一起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内供酒)案。 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三十六湾餐饮店正在货架上出售一瓶标称“茅台内供酒,内部专用酒,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内容白酒,该款白酒标价180元,当事人无法说明其来源。 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白酒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无法对“内供”作出合理解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出“警告、没收涉案茅台内供酒1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特供酒”“内供酒”“专供酒”等均属虚假信息,“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涉嫌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扰乱酒类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更会无形中滋长不良的社会风气。 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已于4月29日通过“幸福福鼎”公众号发布《关于“特供酒”的消费提示》,严禁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特供”酒类等产品,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加大“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检查力度,广泛搜集违法线索,强化案件查办,督促酒类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特供酒”相关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