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购买甲醇 稀释后再卖予他人 近日 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危险作业案 判处被告人朱某生 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间,被告人朱某生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营业执照,也未经主管单位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三次从他人处购进甲醇溶液,并将所购的甲醇溶液存放于其租用的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的蓝色铁皮房内,并在铁皮房内对所购买的甲醇溶液进行稀释后陆续卖给多个商户。2022年9月9日,联合部门联合执法时在上述铁皮房内现场查获并扣押甲醇溶液21.88吨。经认定,送检的甲醇液体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 经分析,该危险化学品储存及分装场所涉及的甲醇及甲醇水溶液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其场所位于生活居住区旁,紧靠山林植被,且地势高于周边小区、民房、医院等建(构)筑物,如发生火灾、爆炸或流淌火灾事故,可能导致周边人员伤亡事故或森林火灾事故,存在现实危险。 被告人朱某生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