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云南保山一男子因不想分手,竟试图曝光前女友隐私视频,以此要挟挽回感情并在互联网及各大群聊里散播了图片及视频。 经查,于某与受害人相恋3年。2023年,受害人向于某提出分手,于某不同意,并多次以存有受害人隐私视频要挟试图挽回感情,扬言执意分手就要将手机中存有的与受害人有关的照片、视频等传到互联网上。 2024年2月27日,于某多次要挟无果后,便将受害人照片、在一起录制的视频制作成一段图文音视频作品后发送到互联网某平台上,并建立多个群聊进行散播,还将受害人详细身份信息及户籍地址附带在内。了解有关情况后,受害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接警后,警方快速反应将嫌疑人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3月14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涉嫌强制侮辱罪已被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1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 个人信息保护,与你我有关!请广大网民从我做起,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也切勿肆意在网络传播他人隐私照片、视频以及个人信息,争做新时代好网民,共同维护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