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案例 近日,福建漳州一男子为博取流量,利用AI技术,在网络上编造传播某医院发生“灵异事件”的虚假信息,被警方依法处罚。 2月29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网民蔡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则关于漳州某医院电梯“灵异事件”的图文视频,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和传播。 经调查,警方发现该视频内容完全是蔡某虚构的,其行为已经涉嫌制作、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了公共秩序。蔡某交代,他看到短视频平台上一些“灵异博主”的流量很高,为了博取关注、增加粉丝数,便使用AI软件自动生成了一个“鬼故事”,并虚构了漳州某医院电梯存在诡异事件的文案,配上解说视频后在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发布。 法律法规小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宁德网信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谨言慎行!切勿在互联网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蓄意歪曲事实、捏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