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饲养宠物日渐成为很多人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那么因饲养宠物而引发的 “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 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近日 福鼎法院就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案件详情 2023年2月,小王(化名)回家途中路过小龚、小包(均系化名)的家门口时,被二人饲养的狗追逐。小王在奔跑过程中,从台阶上摔倒受伤。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调查。 小王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关节脱位等,其间共住院治疗27天,并经两次手术治疗。小王认为小龚、小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二人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认为 小王受伤事故的发生较为突然,证据不能完整还原整个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但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证明》、小王和同行人员的事实陈述,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分析,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小龚、小包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王是受其他狗追逐受伤,遂推定小王摔倒受伤系小龚、小包饲养的狗追逐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龚、小包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饲养的狗采取的安全措施未到位,导致狗追逐小王,致使小王奔跑过程中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小王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具备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受狗追逐,因害怕奔跑经过台阶摔倒受伤,自身存在处置不当,可以减轻小龚、小包的责任,遂依法判决:小龚、小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小王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类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 法官提醒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的受伤与侵权人饲养的动物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若侵权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