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4年第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林祖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对象 被执行人:林祖良,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石湖路152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702020032。 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林祖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领取条件: 提供人民法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以实际到位金额15%支付赏金。 本悬赏有效期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本院按照登记顺序发放赏金。 福鼎市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4年第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王庆峰债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对象 被执行人:王庆峰,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龙山中路四巷一栋16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91115167X。 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王庆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领取条件: 提供人民法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以实际到位金额20%支付赏金。 本悬赏有效期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本院按照登记顺序发放赏金。 福鼎市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4年第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德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对象 被执行人:杨德志,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福溪小溪12-17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603033334。 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杨德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本金170000元及逾期利息。 悬赏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领取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配合法院拘传被执行人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当天当场支付赏金; 提供人民法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以实际到位金额20%支付赏金。 本悬赏有效期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本院按照登记顺序发放赏金。 以上执行悬赏举报方式 如有举报线索,请与本院联系,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林法官 举报电话:0593-791976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