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陈健 林月珠)工人在实施作业时受伤,向老板讨要工伤赔偿无果,岂料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近日,市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据介绍,小明在小星和小赵合办的一家石材厂里打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4月,小明在该厂打工时脚部受伤,因无法从老板小星处获得赔偿,便向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投诉。当时劳动事务所就双方赔偿事宜联系老板小星,但因双方一直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多次调解均无果。
直至2016年5月,小明向宁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获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该石材厂以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查明认为,小明因工受伤后向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投诉该石材厂,而该所连续多次组织小明与该石材厂厂方人员就案件事故进行协商,从该石材厂多次派人参与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的调解来看,双方虽未对劳动关系予以明确确认,但在协商过程中,该石材厂并未对此内容提出异议,双方仅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小星、小赵作为该石材厂合伙经营者代表厂方,参与调解亦符合常理,故此应当认定该石材厂与小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此案法官表示,实际生活中,由于部分企业用人不规范,在用工时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署相应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受伤后无法就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此类案件往往无法在仲裁阶段化解纠纷,诉至法院后,虽然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劳动者往往文化程度较低,在事故发生前后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无法进行有效举证,导致无法得到赔偿。为此,法官认为,企业需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需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