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筷、大文明 11月1日起 《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 将正式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六号 《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于2024年8月28日经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 (2024年8月28日 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培养文明生活习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人以上合餐推行使用公筷公勺。 本规定所称公筷公勺,是指用于分取菜点的筷子勺子及其它具备公用功能的分餐工具。 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公勺。公筷公勺应当在长度、颜色、材质或者突出标识等方面明显有别于自用餐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合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倡导在家庭合餐及其他非营利性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公筷公勺的,合餐人员有权要求其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或者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公筷公勺使用指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使用公筷公勺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使用公筷公勺。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民族宗教、民政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使用公筷公勺的宣传引导。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水金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答:合餐共食是我国社会主流的饮食方式。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明意识的增强,公众对防范合餐制带来的幽门螺杆菌等致病菌传播、交叉感染的风险隐患日益重视。2023年6月发布的《中国幽门螺杆菌感染防控》白皮书指出,我国幽门螺杆菌人群感染率近50%。推行使用公筷公勺可有效切断病源传播路径,对营造安全用餐环境、培养文明用餐习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规定》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探索以“小快灵”的方式进行立法,紧紧抓住使用公筷公勺这个“小切口”,解决“舌尖”安全的“大问题”,为预防疾病传播、弘扬健康饮食风尚、培育社会文明新风提供法治支撑。 问:《规定》的出台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公筷公勺使用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由市政府作为《规定(草案)》提起主体,市商务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2024年5月9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草案)》,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规定(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坚持调查研究、反复修改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有力推动立法进程,于2024年6月25日、8月28日对《规定(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并表决通过。《规定》共六条,对推行公筷公勺的适用范围、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投诉举报途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问:《规定》正式施行后,是否意味着市民在用餐时必须使用公筷公勺? 答:《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人以上合餐推行使用公筷公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提供公筷公勺。此外,为了培养文明生活习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定》倡导在家庭合餐及其他非营利性合餐时,使用公筷公勺,但非强制性。 问:《规定》中要求必须提供公筷公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哪些主体? 答:《规定》中所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比如,大中小型餐饮企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经营主体都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 问: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如何提供公筷公勺?有什么标准吗? 答:《规定》明确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公勺。公筷公勺应当在长度、颜色、材质或者突出标识等方面明显有别于自用餐具。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通过在餐桌和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等方式,对使用公筷公勺进行提示,并主动提醒和引导合餐人员使用公筷公勺。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筷公勺使用标准,《规定》还要求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在《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公筷公勺使用指引。 问:如果餐饮服务提供者拒绝提供公筷公勺怎么办?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答:用餐时出现未提供公筷公勺的情形,合餐人员有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拒绝提供公筷公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告或者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通过区分不同主体设置了行政处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