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人员 刚开展过消防安全检查 转头房东继续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家中? 结果三辆电动自行车“付之一炬”? 屡教不改险酿大祸! 罚! 2024年5月26日,福建晋江市罗山街道一民房发生火灾。 监控显示,起火原因为小孩子玩火引燃电动自行车,由于燃烧面积较小,消防救援人员很快控制了火情,但由于电动自行车燃烧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消防救援人员持续出水控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而现场三辆电动自行车也被烧得只剩铁架。 调查人员发现 事发时 该居民家中 竟同时停放数辆电动自行车 然而,就在3月21日,社区工作者曾对该房屋开展过消防检查,并在检查中指出屋内停放四辆电动自行车且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问题。针对房东屡教不改、拒不整改,执法人员对责任人曾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做出立案处罚! 法律规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法律责任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部门郑重提醒 为了您和他人生命安全,请务必注意: 个人:请将电动车或电池放置在集中充电设施中,规范停放或充电;切勿在住宅内(含楼内、室内)进行充电;切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不要违规改装电池或购买二手电池。 有关单位:依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