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一些看似寻常的民间金融活动 实则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民间标会 这种在部分地区常见的互助形式 近年来频繁引发法律纠纷 给众多参与者带来了沉重的经济打击 今天 让我们通过福鼎市3个不同地区的真实案例 深入了解民间标会背后的陷阱 桐城街道:吴某霞组织标会致多人受损 案件详情 2021年至2024年间,吴某霞在福鼎市桐城街道担任会首,组织了多场民间标会。她采用优先无息获取全体会员首月基本会金,随后组织会员逐月缴纳基本会金并投标利息竞得当月会款的模式。然而,这种看似有序的运作在2024年3月戛然而止。 由于资金链断裂,吴某霞无力支付到期会款,导致标会相继倒会,10名参会人员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高达1086460元,其中陈某损失106520元、林某损失140200元、高某损失125500元、蔡某损失79000元、李某损失 62200元、姚某损失137190元、王某损失153600元、董某损失92500元、江某损失112050元、杨某损失777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霞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吴某霞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霞的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判决: 被告人吴某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各参会人员损失。 店下镇:雷某惠标会崩盘引发损失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至2024年10月间,雷某惠在福鼎市店下镇以会首身份先后组织了3场民间互助会。但好景不长,2024年10月,雷某惠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到期会款,使得这3场民间互助会全部倒会,11名参会人员陷入困境,他们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412250元,其中黄某251570元、王某163220元、钟某209920元、徐某172500元、凌某157900元、喻某42640元、高某140000元、许某51000元、杨某51000元、朱某102500元、郑某70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雷某惠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雷某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决: 被告人雷某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各参会人员损失。 太姥山镇:郑某园标会倒塌波及多人 案件详情 2022年3月至2024年9月,郑某园在福鼎市太姥山镇组织了9场民间互助会,向数十名不特定群众吸收会款。然而,2024年10月,郑某园同样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会员到期会款,导致9场民间互助会全部倒会,7名参会人员遭受了共计955053元的损失,其中,叶某151500元、卢某209000元、陈某甲43000元、郭某233000元、邱某甲24512元、纪某63541元、邱某乙18000元、邱某丙12000元、廖某19500元、严某46000元、郑某12000元、林某12000元、焦某30000元、丁某10000元、陈某乙10000元、丁某20000元、叶某41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园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郑某园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各参会人员损失。 重要提醒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民间互助会是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因民间互助会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外,单纯依赖会员间的信任维持,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且会首、会员往往组织或参加多场互助会以及相互参加互助会,存在以会养会、拆东墙补西墙等情况,若出现会首卷款逃匿或部分会员拒付会款等失信行为,就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和连环倒会。倒会后,由于资金去向难以追查,会员的损失往往无法挽回。 对于参会会员而言,法院不予受理因互助会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会员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追回缴纳的会款,需要自担损失;而对于会首而言,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数额100万元以上、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或集资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任一条件,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做会”有风险,参会须谨慎。民间互助会高息收益伴随高投资风险,望广大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发现企业或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