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犯罪资金仍协助转移 男子赚“快钱”吃大亏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判处被告人罗某杰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8月间,被告人罗某杰结识“袁某”(另案处理)后,在明知对方从事虚拟币货币交易可能涉及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注册的“火币”账号、微信号及手机提供给“袁某”使用,其间多次配合“袁某”进行微信转账刷脸验证,并收取“袁某”给与的非法所得共计15000元。经查,2024年9月底至10月初间,仅3日被告人罗某杰的微信账户累计接收并转出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96000元。同年11月,被告人罗某杰退赔给被害人损失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罗某杰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罗某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