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借贷产生的利息再加回到本金上 作为新计算利息的本金基础 是否合法? 近日 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 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林某向李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息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日李某通过转账向林某交付借款,林某向李某出具《借据》。2023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欠条》,载明林某已偿还本息20000元,双方确认将剩余结欠的本息结转为欠款本金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端午节前偿还50000元,同年年底前偿还剩余50000元。此后经催讨林某至今未偿还借款。李某遂诉至福鼎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某向李某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后,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后期约定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李某可要求林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个计息期产生的利息,再生利息,由此产生的利息称为复利。但并非所有的复利都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限度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若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但如果超过了这个上限,超出部分则不予保护,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