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合 因他人放置的物品不慎摔伤致腿部骨折 责任如何划定?治疗费用谁出?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 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判决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小江与朋友小酌两杯后,在回家路上被老马停放在某停放有车辆的篮球场内的挖机铲斗绊倒,受伤后,小江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7886.93元。小江认为因老马乱停放该挖掘机铲斗,妨碍他人正常通行,致其受伤,遂诉至福鼎法院,要求老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19293.77元。 法院审理认为 老马将挖机铲斗放置于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对小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小江作为成年人,饮酒后行走,应当留意周边的环境,并及时对危险进行避让。但小江未能尽到足够的审慎观察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地上放置的挖机铲斗,导致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老马的责任。遂酌定老马承担本起事故50%赔偿责任,由老马向小江赔付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3448.33元。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要为其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物品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及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也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以免自身遭遇伤害。若不慎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固定、保存证据,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