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吴世昌)日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环保督察办正式印发《福鼎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和《福鼎市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办法(试行)》。
《福鼎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全文共有九条,从督察机构、督察对象、督察范围、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流程、督察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其中,督察对象主要是各乡镇(街道、龙安)、福鼎工业园和有整改任务的有关单位,督察范围涵盖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发现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重复信访的生态环境问题等八个方面。
《福鼎市生态环境保护问责办法(试行)》,全文共五章十八条,从适用对象、工作原则、责任范围、问责情形、问责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问责情形主要包括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的五种情形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不到位的九种需要问责的情形,特别是对被上级通报批评、约谈、媒体曝光等情形进行问责的规定;问责方式,主要包括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令书面检查并整改、一定范围内通报、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三种问责方式,对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组织处理、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移送司法机关的四种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