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小妹 通讯员 温钰松)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是群众对食品最基本的需求,但是一些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屡次突破食品安全的底线。近日,福鼎市检察院对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其家中生产米粿的过程中,为改善米粿的口感,添加非食品原料硼砂10克,生产米粿共计500斤,后将部分米粿销售给他人经营的水粉店和肉片店,并将其余米粿放到其承租的摊位上销售,销售金额累计700元。2018年1月18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告人蔡某某住所及其仓库、水粉店、肉片店对其生产的米粿进行抽样送检,经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检验米粿中硼酸含量分别为44.3mg/kg、57.4mg/kg、51.3mg/kg、50.1mg/kg。后被告人蔡某某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经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复检米粿中硼酸含量分别为50.7mg/kg、67mg/kg、74mg/kg、66.4mg/kg,同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据悉,该案被告人蔡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被告人蔡某某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说法
硼砂为硼醋钠的俗称,为白色或无色结晶性粉末,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进入体内经过胃酸作用会转变成硼酸,连续摄取会在体内蓄积,妨害消化道酶的作用,引起食欲减退,消化不良等,急性中毒症状为呕吐、腹泻、红斑、休克、昏迷等所谓硼酸症。2011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明确将“硼砂与硼酸”列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