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王雅丽)三男子听信朋友圈拉人进群可赚佣金的招聘广告,后发现该群实为网络诈骗群仍选择“不收手”。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星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卢某财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10月,林某强、卢某财从杨某星处得知上家王某露(另案处理)在其朋友圈发布“微信拉人进群,拉一个人可以赚3元”的招聘广告,三人商议后决定从事该项业务。林某强添加王某露提供的手机号码为微信好友,并将自己部分微信好友以广告营销为由拉入王某露指定的微信群,并获得相应报酬。微信群内发布信息均为各平台刷单立返内容,后三人了解到他人利用这些微信群实施网络诈骗,但为牟利均决定继续从事该业务。期间,林某强分别和杨某星、卢某财等人合作,由杨、卢二人负责删除林某强已拉入诈骗群的微信好友,造成一名被害人被骗1万元,三人共获利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强、杨某星、卢某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拉微信好友进入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微信群,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三人坦白、自首和立功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