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郑鸿善)失去承租公租房资格,男子却私自安装水电“赖”着不腾房。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5年11月,潘某起与福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福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明确就承租房屋、租期、租金、合同的解除、租赁房屋的腾退等有关违约责任作了规定。2016年,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包括潘某起在内的1382套保障房转让给福鼎市某公司,后因潘某起从属于保障对象公司离职,已不属于《福鼎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方案》保障对象,遂福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函收回潘某起的公租房。潘某起在对方采取张贴公告、上门通知、断水断电、发送律师函等方式时均不予理会,甚至私自安装水电,继续“赖”着不腾房。后该公司只能诉至法院,潘某起便于审理阶段搬离公租房。
经法院审理认为,潘某起起初与福鼎某公司签订合同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潘某起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后因潘某起从属于保障对象公司离职,已不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在该公司多次通知情形下,未在规定期间搬离住房并拖欠租金。因此判决潘某起付给该公司租金,以及最高年租金三倍为基数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