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刘常娟)利用公租房低价租金的属性,男子虽名下拥有亿元公司却非法占有公租房。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5年10月,郑某与福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福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三年,其中明确郑某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则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有权解除该合同。2016年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包括郑某在内的1382套保障房转让给福鼎市某公司,后发现郑某已于2015年注册成立一家资本为2亿元的公司,认定其不符合规定入住公租房要求,遂于2016年发函要求收回公租房。郑某也表示会在同年10月2办理退出手续,逾期未办理,造成的费用和损失自行承担。承诺搬迁期限过后郑某仍未按规定退房,在对方采取张贴公告、上门通知、断水断电、发送律师函等方式时均不予理睬,继续“赖”在公租房内。后郑某被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起初是因其家庭经济条件较低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但经相关公租房管理部门审核郑某实际已有能力注册资本达2亿元的公司,并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且承诺于2016年10月25日退出公租房,却并未履行。因此判决郑某于限期腾退其承租的公租房,并付给该公司租金,及以最高年租金三倍为基数从2016年10月至腾退房屋之日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