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刘常娟)先后两次承租某处房产,却发现该处房产已被房主抵押给银行,并且被法院裁定查封、拍卖……近日,手握租赁合同的阮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依法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2011年9月,阮某承租了林某夫妻二人位于桐城街道的某处房产,并一次性支付了5年的房租。2016年租约到期后,阮某再次与林某续签了5年的租赁合同。2017年至今,当法院先后作出查封、拍卖该房产时,阮某才得知该房产已于2010年被林某夫妻抵押给我市某银行。阮某随后以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签订租赁合同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已于2010年抵押给了我市某银行,即便阮某诉称的其与林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合法有效的话,该租赁行为也是发生在案涉房屋被抵押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不能要求继续承租已经设立抵押登记的房屋,故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裁定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结语:此种情况下,阮某可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某返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