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省调查总队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为与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 《通知》明确各设区市要综合考量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设定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并按照比例统筹确定所辖县(市、区)低保标准。此次调整,将进一步提升低保标准的科学性、时效性和精准性,推动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至6月底,全省各地已全面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和确定工作;7月起,全省城乡低保人均标准由843元/月提高至877元/月。(各设区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附表) 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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