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4200元。 2024年4月,纪某步行经过李某屋外附近时,被狗咬伤,后纪某前往医院接受治疗。纪某认为该狗虽系流浪狗,但李某在其居住的屋外为狗搭置简易小窝,并对流浪狗进行喂食,且未对狗进行约束,应对其受伤承担责任,遂诉至福鼎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1952.21元。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向派出所调取当事人报案时的执法视频,了解双方矛盾突出点后及时组织调解,但因双方文化水平较低,李某又系低保户,极难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官通过多方联系,了解到李某侄子愿意出面帮李某与纪某进行协商。承办法官遂与纪某进行释法说理,并计算损失,最终纪某同意和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 在当前社会,很多公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动恻隐之心,施以援助。但是,爱心收留他人遗弃、逃逸的流浪宠物,将在爱心收养人和宠物主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流浪的动物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很有可能造成伤害事件。爱心人士不应仅仅从行善角度考虑自己的行为,还应充分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本案中,李某作为爱心收养人,因该法律关系的建立,需对流浪狗造成纪某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