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月24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福鼎市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业“八不准”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生产、销售、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 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业 “八不准”制度 一 不准销售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未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的电动自行车。 二 不准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拆除、改动限速装置,或者换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 不准拼装电动自行车,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 四 不准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伞具、高分贝音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 不准将回收的废旧蓄电池移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以旧充新进行销售,应将废旧蓄电池依法移交至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理。 六 不准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建立相应的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七 不准拒绝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内容的购车发票。 八 不准未按要求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