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召开供水供电供气违规收费整治助企惠民守护行动动员部署会。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价监处负责人对整治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对自查自纠工作作出安排,通报了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发布了供水供气收费“十标清”“十不得”以及转供电收费“十要十不得”规范指引。 详情如下 城镇供水企业收费“十标清” 一、收费标准要标清 城镇供水价格、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收费、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代收费以及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销售价格的计价单位及收费单价应当逐一标明。 二、定价形式要标清 城镇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标明实行政府定价;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收费和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价格,应标明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收费依据要标清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应详细列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名称与文件号。 四、阶梯价格要标清 实行阶梯水价或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应详细列出阶梯(档位)水量范围和相应用水价格,并标明计价周期起止日期。 五、特殊用户要标清 学校、幼儿园教学、学生生活用水,和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生活用水,以及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应标明实行水价类别和用水价格。 六、优惠政策要标清 当地实行多人口家庭、困难群体等水价优惠政策的,应详细列出优惠对象、优惠措施和申请方式。 七、服务内容要标清 提供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应详细列出所包含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等具体服务内容。 八、商品要素要标清 销售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应详细标明商品的品名、材质、规格、等级、品牌等关键要素。 九、自愿原则要标清 提供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应用醒目的文字提示用户实行“自愿原则”;销售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应提示用户可自主选择其他销售渠道的商品,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十、服务热线要标清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在收费公示和各类服务合同文件中,标明收费单位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用户及时反映服务价格等相关诉求。 城镇供水企业收费“十不得” 一、不得在公示的城镇供水价格、供水工程安装费、其他延伸服务费和供水管道配件等商品价格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推迟或提前执行水价政策、季节性加价政策。 三、不得混淆用户类型向学校、幼儿园教学、学生生活用水,和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生活用水,以及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居民水价用水,收取非居民用水费用。 四、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或超定额累进加价计价周期的水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用水阶梯或档位多收水费。 五、不得通过约定基本用水量、最低用水量等方式,多计用户水量收费。 六、不得将已计入供水价格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七、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升级更换智能表、远传水表,并收取费用。 八、不得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复水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九、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十、不得将创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费“十标清” 一、收费标准要标清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燃气工程安装费和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以及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销售价格的计价单位及收费单价应当逐一标明。 二、定价形式要标清 居民用气价格、城市新建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应标明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价格,应标明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收费和燃气器具等商品价格,应标明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收费依据要标清 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应详细列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名称与文件号。 四、阶梯价格要标清 实行居民阶梯气价的,应详细列出阶梯气量范围和相应燃气价格,并标明计价周期起止日期。 五、特殊用户要标清 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实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应标明实行气价类别和燃气价格。 六、优惠政策要标清 当地实行多人口家庭、困难群体等气价优惠政策的,应详细列出优惠对象、优惠措施和申请方式。 七、服务内容要标清 提供燃气工程安装、个性化服务,应详细列出所包含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等具体服务内容。 八、商品要素要标清 销售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应详细标明商品的品名、材质、规格、等级、品牌等关键要素。 九、自愿原则要标清 提供燃气设施改造等个性化服务,应用醒目的文字提示用户“自愿原则”;销售燃气器具等商品,应提示用户可自主选择其他销售渠道的商品,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十、服务热线要标清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收费公示和各类服务合同文件中,标明收费单位服务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用户及时反映服务价格等相关诉求。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费“十不得” 一、不得在公示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燃气工程安装费、个性化服务费和燃气器具、燃气配件等商品价格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推迟或提前执行气价政策。 三、不得混淆用户类型向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政策用户,收取非居民燃气费。 四、不得将多个阶梯计价周期气量按一个周期计价,抬高用气阶梯等级多收气费。 五、不得通过捆绑、搭售等方式,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等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或将升级更换智能表、物联网表的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六、不得将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七、不得擅自减少城市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建设服务内容、分解项目重复收取已纳入定价成本的材料费和服务费。 八、不得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增压费、增容费、接线费、放散费、到期表具更换费用等已纳入定价成本收费,以及开口费、开户费、过户费、入网费、点火费等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类似名目费用。 九、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已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十、不得将创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接入工程费用,转嫁用户承担。 转供电主体收费“十要十不得” 一、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要严格按照电网企业实际结算价格收取,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金额(不含转供体自用电费)而向其他终端用户加收电费。 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要自行承担,不得向其他终端用户分摊。 三、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转供电区域内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要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 四、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转供电区域内公共设施电费要按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或由用户公平分摊,不得以提高电价方式收取公摊电费。 五、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要与电网企业抄表周期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六、转供电主体要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降低损耗,计收损耗电费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交总电费的10%。 七、损耗电费要换算为损耗电量向用户公平分摊,不得以提高电价方式收取损耗电费。 八、同一转供电区域内转供居民、工商业等不同电价用户的,要分类计价收费,不得向实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场所等终端用户收取工商业电费。 九、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和公摊电量电费、线路损耗电量电费信息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及时、详细向终端用户公开,不得隐瞒、虚报公摊和线损电量电费增加终端用户分摊电费。 十、转供电主体要积极配合电网企业宣传“转供电费码”,引导终端用户使用“转供电费码”,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和终端用户监督,不得以虚假电量信息等方式误导或阻挠终端用户填报“转供电费码”。 供水供电供气收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市场监管部门将以人民关心、企业关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涉企违规收费“你点我查”直通车和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向社会广泛征集水电气违规收费问题线索,密切关注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聚焦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是否价外加价收费、是否多计多收价费、是否混淆用户类型收费、是否抬高阶梯等级收费、是否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深入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