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三无”船舶违规出海作业,对通航安全、人员安全、水域清洁安全、港口安全等方面都具有危害。尤其是,疫情期间“三无”船舶容易成为疫情传播通道,增加新冠病毒传播入境的风险。前段时间,我市邻近区域还曾发生因“三无”船舶违规出海作业,导致疫情海上输入情况,给我市海上疫情防输入工作带来了压力,敲响了警钟。为此,特开设《渔船出海 学法先行》专栏,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法律法规宣传。敬请关注。
违法案例:
2022年6月24日至28日,俞某某(男,47岁,霞浦籍)等8人违反《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福建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等有关规定,在禁渔期驾驶“三无”船舶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回港后,俞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在霞浦县流调工作人员向俞某某进行新冠肺炎流调时,俞某某刻意隐瞒了新冠肺炎接触史及行程轨迹,对霞浦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之后,俞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霞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三无”船舶处置相关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
第一条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第二条: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条: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明知是无渔业船名或者无船籍港、无相关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及处置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意见》(闽政办〔2015〕29号)
文件中关于涉渔“三无”船舶的处置原则:
处置工作应坚持“堵疏结合”和“分类处理”的原则,采取拆解等方式进行;2015年5月31日前主动登记上交的,当地政府视生活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在船主转产就业时给予优先考虑;逾期不主动上交的,仍从事非法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予以拆解。
4.《宁德市乡镇“非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安委〔2020〕6号)
第六章第十七条 :违法伏休规定进行捕捞及其辅助活动的乡镇“非标”船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没有具体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乡镇“三无”船舶依法处理,或者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解。
5.《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渔乡镇“非标”船舶管理的通知》(宁船舶整治〔2020〕6号)
根据文件精神 ,“非标”船舶的本质还是“三无”船舶,不允许以“非标”船舶的名义从事捕捞作业,一经查获,立即收回船名牌并组织有关部门拆解。
特别提醒:
请广大渔民朋友们不存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涉海涉渔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