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许嘉 陈可希)福鼎两男子自觉酒量好“没事”,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日前,市法院依法审结两起血液酒精含量超300mg/100ml的危险驾驶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福、李某鼎拘役五个月十日和五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12月,被告人朱某福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中与对向驶来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8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朱某福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鼎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后又驾驶无牌照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出门,因操作不当驶出道路右侧致使车辆侧翻。经鉴定,李某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55.4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李某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福、李某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两人无证驾驶、自首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饮酒与醉酒处罚严重程度是不一样的,前者的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而后者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