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曾瑞正)妻子结婚时已患有重大疾病却隐瞒病情,后丈夫无意间知悉认为被欺骗遂诉请离婚。日前,市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依据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依法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2020年,小张与小丽经三年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体检后,小丽接到婚姻登记处电话告知其婚前体检结果异常,具体是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医学意见为暂缓结婚,但小丽并未将患病事实告知小张。后小张无意间在小丽微信中发现该份检测报告,这才得知小丽已在婚前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因认为小丽一直在欺骗自己,小张便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梅毒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小丽在结婚登记前对小张未如实告知,现小张在法定期间内以小丽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婚姻撤销制度,增加了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的可撤销事由而非无效事由,又赋予婚姻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弘扬的婚姻自由,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同时也是《民法典》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