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 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 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现将4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福鼎市某海鲜批发部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2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某海鲜批发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摊位上售卖河鲀鱼活鱼。经查,河鲀鱼活鱼数量共65条,涉案河豚鱼未售出。 为查明涉案河鲀鱼品种和毒素含量,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州海关技术中心进行物种鉴定和毒素检测,经鉴定,涉案河鲀鱼的鱼肉和内脏毒素含量检测结果小于该标准的检测定量限标准值。 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河鲀鱼活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63条河鲀鱼(2条做技术鉴定用);2.罚款25000元。 案例二:福鼎市某食品加工坊销售无标签及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5月30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位于福鼎市前岐某食品加工坊进行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他处购进10包胡椒粉、10盒福鼎肉片在拼多多平台、淘宝平台经营店铺进行销售。胡椒粉、福鼎肉片无标签标识及未标明具体生产者信息等信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两种产品时也未查验供货者身份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结果: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无标签及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9.8元;3.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福鼎市某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馒头案 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收到编号为№:(2025)宁检食抽 01288号《检验报告》该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被抽检的白馒头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为“糖精钠(以糖精计),g/kg”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标准指标均为“不得检出”。 2025年4月23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批次白馒头食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馒头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小吃店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福鼎市某酒庄销售侵犯“五粮液”和“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3月19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群众反映在福鼎市某酒庄买到假酒,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核查。经当事人及投诉举报人双方确认,当事人当天确有向投诉举报人出售2瓶“剑南春”白酒和8瓶“五粮液”白酒,售价共计8300元。 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上述2瓶“剑南春”白酒及8瓶“五粮液”白酒进行辨认,上述10瓶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侵犯“剑南春”及“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8瓶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及2瓶假冒“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2.处以罚款13000元。 广大人民群众 如发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请立即举报! 电话投诉:12315 网络举报:http://www.12315.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