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太“烧钱” 他“灵机一动” 变身“办证专家” 真是“刑”上加“刑” 抓获瘾君子“办证专家” 8月11日,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长青派出所在办理一起吸毒案件中,深挖线索、精准侦查,成功捣毁一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查获大量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及印章。 近日,长青派出所民警发现某小区居民刘某存在吸毒嫌疑。查实后,8月11日下午3时许,民警在刘某准备驾车离开时将其抓获,并在其车内查获两大袋空白毕业证、结婚证等证件。民警敏锐判断刘某还极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 审讯中,刘某起初仅承认吸毒行为,辩称车上的空白证件系他人遗落。民警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数百本空白证件及数百枚伪造的各类政府、企事业单位印章。在铁证面前,刘某最终供述:因长期吸毒导致经济拮据,便于2025年初开始从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活动,并通过非法渠道招揽买家获利。 目前,刘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其吸毒违法行为并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