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因方便、时尚受到不少年轻人青睐,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这类所谓的“上头电子烟”被添加了管制精神药品,其实是穿上了“伪装衣”的新型毒品。近日,顺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涉毒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小严多次将认为含有或实际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出售给小桐、小金等人,收取毒资人民币6000元,获利1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严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具有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小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依托咪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2023年10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正式列管,非法吸食、走私、贩卖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处理。和其它毒品相比,依托咪酯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危害更大,吸食者极易形成依赖。长期大量滥用会出现脾气暴躁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一旦超出身体耐受范围时,甚至会造成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小严为牟取利益多次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严重影响滥用者个人健康及家庭和社会稳定,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 广大青少年朋友务必要提高警惕,切勿盲目追求新奇和刺激,认识到“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坚决对毒品说“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到认识毒品、拒绝毒品、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勿贪图一时快感,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