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我国毒品犯罪的 打击力度不断加强 部分常见毒品逐渐较难获得 一些吸毒人员转而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处方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 以满足吸毒瘾癖 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 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麻精药品究竟 是“药品”还是“毒品”? 今天,我们通过几起 由黑龙江法院审理 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带您详细了解 麻精药品究竟“刑不刑”? 案例一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笑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2年证人孙某通过微信购买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用于自营蛋糕店使用,孙某购买后要求被告人韩某等提供发票被拒绝,孙某意识到韩某等人可能系无证经营一氧化二氮后报案至公安机关。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韩某伙同国某、郭某、李某、崔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用于他人吸食,经营数额较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韩某等非法销售数额价值72905元,扣押尚未销售“笑气”及钢制、铝制包装罐共价207210元,判处韩某等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罚金,扣押涉案财物上缴国库。 “笑气”作为危险化学品,具有轻微的麻醉作用,并能致人发笑,生活中可用作发泡奶油等食品发泡剂。吸食后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对人体危害极大,长期和大量吸食会致人瘫痪、窒息甚至死亡。广大群众要清醒认识吸食“笑气”的危害性,做到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如发现不法分子贩卖“笑气”及时举报。 案例二 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仍贩卖给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1年9月2日,被告人何某以5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约5克氟胺酮,后为增重将“消炎粉”掺杂到所购氟胺酮内形成混合物,将26克氟胺酮混合物贩卖给吸毒人员,得款1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氟胺酮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其有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氟胺酮(俗称“烟粉”)是对氯胺酮(俗称“K粉”)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类似物,从外观看两者同为白色结晶粉末状,具有相似的麻醉、致幻等效果,长期吸食氟胺酮会引发对人体脏器的永久损害,滥用过量甚至会导致死亡。滥用氟胺酮会产生依赖综合症,停用后12至48小时可出现皮肤蚁走感、失眠心悸、手震颤等戒断症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逐渐将目标转向氟胺酮,将其作为氯胺酮的替代物非法吸食、贩卖,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防范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将氟胺酮纳入列管范围。 案例三 依法从事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夏某系某营利性戒毒医院医生,具有开具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处方资格。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夏某冒用他人名义开具虚假处方,以每盒170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明知购买者系吸贩毒人员,仍多次以每盒350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向多人贩卖,且均未开具相应处方,共计出售422盒(10片/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身为依法从事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名吸贩毒人员贩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是一种阿片类药物,适用于各种术后疼痛,具有镇痛、止咳和抗焦虑作用,被滥用极易形成瘾癖,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执业医师利用职业便利,虚开处方套取管制药品,贩卖给吸贩毒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案例四 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为滥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购买,仍套购此类药品非法出售,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纪某在医院使用多人多张就诊卡购买阿普唑仑片。2021年纪某再次在该医院以11元的价格购买1盒阿普唑仑片后,明知陈某某系吸毒人员,仍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阿普唑仑片1盒(40片/盒)被查获。公安人员另从纪某身上查扣阿普唑仑片1盒和就诊卡12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明知阿普唑仑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纪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阿普唑仑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于神经系统,长期服用易成瘾,突然减药或停用易出现戒断反应,严重时可危及生命。一些犯罪分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为滥用而购买,仍套购此类药品非法出售。本案是一起违规使用多人多张就诊卡购买阿普唑仑后贩卖给吸毒人员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公众切勿随意将自己的就诊凭证借予他人,防止被他人违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