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曾瑞正) 偷鸡不成蚀把米,男子伪造“证据”被追责。近日,福鼎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交伪造证据的当事人顾某作出6000元的罚款决定。 王某与顾某因工程建设施工产生纠纷,王某将顾某诉至福鼎法院,要求顾某支付工程款7万元。顾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支付代垫工程款及维修费、罚款。诉讼过程中,福鼎法院追加宁德某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顾某为印证自己的诉求,向法庭提交了其伪造的“罚款通知单”和“证明”作为证据。承办法官经与三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发现,顾某提供的证据系其伪造,遂立即向顾某确认,对法律后果进行法律释明,最终顾某承认证据系其通过网络伪造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在案件中提供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考虑到顾某能及时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改正、消除影响,并与王某就纠纷达成和解,双方撤回起诉,未导致严重后果,法院予以酌情酌轻处理,对顾某作出6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扰乱诉讼秩序,还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审判公正,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将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