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陈君 林琛)委托他人加工但迟迟未见产品,委托人遂诉至法院,双方却对交货期限争论不休。日前,市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承揽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合同并偿还押金及逾期利息、违约金。
2021年11月30日,方某与董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方某委托董某加工奶瓶手柄模具及奶瓶手柄,产品交货期限为按方某确认产品图纸后45个工作日内交货,加工费为30000元。同日,方某向董某转款15000元作为押金。由于董某迟迟未交货,方某遂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是否已到交货期限,即产品图纸是否已确认争议较大。方某主张其与董某已通过微信对产品图纸进行确认,董某则认为产品图纸确认需经过奶瓶测试、试模等阶段,而方某尚未对图纸进行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文本系董某提供,该合同并未对“产品图纸确认”进行细化约定,且方某与董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董某已实际开始制作产品,视为方某已对产品图纸进行确认。董某至今未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已构成违约。董某迟延履行债务,方某多次微信催告未果,至今奶瓶手柄尚未开始生产,该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已成就,方某有权解除案涉合同。法院遂判决确认方某与董某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解除,董某应偿还方某押金15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违约金。
法官说法: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要约定清楚明确,防止因约定不明或有歧义而引发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