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五起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要求,现将我市五起拒服兵役情况的通报如下: 一、沈某士拒服兵役情况 基本情况:沈某士,男,1998年01月08日出生,福鼎市山前街道兰田村人,身份证号为:352203*****11。该同志经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于2017年9月1日批准入伍。入营后当事人不安心部队服役,自述不适应部队生活,经多方反复思想教育转化无果,仍坚决拒服兵役,于2017年11月10日被部队退回原籍。 惩戒措施: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2.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复学)手续。 二、简某延拒服兵役情况 基本情况:简某延,男,1997年02月28日出生,福鼎市叠石乡叠石村人,身份证号为:352203*****16。该同志经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于2017年9月1日批准入伍。入营后当事人不安心部队服役,经所在部队、市征兵办及其家人反复思想教育无果,坚决拒服兵役,严重影响了部队正常训练生活,于2017年11月19日被部队退回原籍。 惩戒措施: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2.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复学)手续。 三、林某野拒服兵役情况 基本情况:林某野,男,2000年06月26日出生,福鼎市点头镇西洋美村人,身份证号为:350982*****76。该同志经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于2018年9月1日批准入伍。入营后当事人不安心部队服役,经所在部队干部骨干、兵役机关及其家人反复思想教育无果,坚决拒服兵役,严重影响了部队正常训练生活,于2019年04月15日被部队除名。 惩戒措施: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2.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复学)手续;3.在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4.列入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并公告社会。 四、张某拒服兵役情况 基本情况:张某,男,2001年04月15日出生,福鼎市管阳镇唐阳村人,身份证号为:350982*****77。该同志经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于2019年9月1日批准入伍。入营后当事人不安心部队服役,怕苦厌训思想严重,自述不适应部队生活,经所在部队干部骨干、兵役机关及其家人反复思想教育无果,坚决拒服兵役,严重影响了部队正常训练生活,于2019年11月19日被部队除名。 惩戒措施: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2.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复学)手续;3.在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4.列入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并公告社会。 五、詹某荣拒服兵役情况 基本情况:詹某荣,男,2000年12月03日出生,福鼎市贯岭镇文洋村人,身份证号为:350982*****13。该同志经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于2019年9月1日批准入伍。入营后当事人不安心部队服役,消极对待训练,经所在部队干部骨干、兵役机关及其家人反复思想教育无果,坚决拒服兵役,严重影响了部队正常训练生活,于2019年10月30日被部队除名。 惩戒措施:根据《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以3万元人民币罚款;2.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复学)手续;3.在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4.列入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并公告社会。 福鼎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