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王雅丽)男子提供名下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所得赃款分流“洗白”。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明知黄某新(另案处理)使用其银行卡和支付宝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在黄某新对转入刘某名下银行卡的款项进行转账分流过程中,使用人脸认证的方式帮助转账钱款。从2020年9月13日至20日,刘某提供其本人银行卡、支付宝帮忙转账1178434元,其中225788元为多名被害人因网上裸聊被敲诈勒索犯罪所得钱款,刘某共从中获利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予以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及自首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