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隐蔽性” 让很多人放松了自我约束 躲在手机和电脑屏幕背后 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 甚至是辱骂他人 网络“口嗨”真的不用负责吗? 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行要恪守真实客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久前,就有一人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一人在网络散播不当言论,被福鼎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一:林某某网络发布不当言论 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2年7月13日,福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接网民举报,福鼎一网民在微信群发布针对某县的“地域黑”不当言论。 经查,2022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违法行为人林某某(男)在微信群发布针对某县的“地域黑”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及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福鼎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吴某某网络散播不当言论 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7月12日,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女)在明知违法行为人林某某在微信群发布针对某县的“地域黑”不当言论系不实信息,仍将林某某的不当言论截图转发至其他微信群,事后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福鼎市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发表、散播不当言论触犯了什么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言行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希望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