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轮车辆 “戴盔除篷(伞)”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遏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骑乘不戴头盔、非法加装遮阳篷(伞)现象反弹趋势,防止由此引发的剐蹭、碰撞、侧翻等交通事故发生,保障群众出行安全,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二轮车辆“戴盔除篷(伞)”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普通摩托车等二轮车辆。 二、整治重点 1.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违规加装遮阳伞、遮雨篷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不得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五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5.《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6.《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7.《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请广大二轮车辆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骑行时戴好安全头盔并主动拆除违规加装遮阳伞、遮雨篷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确保自身出行安全,共同做文明交通的先行者、守护者和倡导者。 特此通告。 福鼎市公安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