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国家保障】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第五十九条【专业队伍建设】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八条就国家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障措施作了一般性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则是在此基础上对组织保障措施的细化,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建立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以保障法律赋予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有效履行,切实取得实效”。实践经验表明,只有积极加强反有组织犯罪的人才队伍和专业训练,提高反有组织犯罪的执法专业化水平,才能有效应对日益专业化、复杂化、广泛化的有组织犯罪。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阶段,专业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此,参照原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了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运行。从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看,主要涉及中央纪委机关、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有机协调,从而统筹不同领域的专业力量,推进构建有组织犯罪的系统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