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国际合作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第五十五条【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解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问题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很多有组织犯罪不仅针对本国公民实施,也针对外国和外国人实施,甚至跨境向其他国家蔓延,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也往往不限于某一国家。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打击有组织犯罪远远不够,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进行合作。 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需要依靠各国间信息情报交流以及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我国当前办理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方面尚存在一定不足,主要包括: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情报信息交流有限,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密切,国内既有相关立法与《公约》有关执法合作的规定衔接不够完善,缺乏开展执法合作的专门的犯有组织犯罪机构不足等。 《公约》作为当前世界上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着眼建立全球合作机制的第一个综合性法律文献,其中关于执法合作与情报信息交流的规定为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国际情报信息交流与执法合作提供国际法层面依据。在中央层面,公安部门作为开展有组织犯罪调查的主要办案机关,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在地方层面,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