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涉案财产的处置】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涉案财产追缴、没收的范围】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解读】追缴、没收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合法财产应以出资额为限。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和没收。这体现了将为犯罪投入的成本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的立场,即财产属性是“由白向黑”的,通过是否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判断是否追缴、没收。通过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资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获得的部分,以及组成成员及其他单位、个人为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资助或提供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和没收。但是,不能将合法财产源头的全部资金或合法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都视为对犯罪组织活动的支持。也就是说,以合法经济利益支持涉黑涉恶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应以出资额为限来认定对犯罪组织的支持。当组织成员的部分合法财产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时,应将该部分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不能将没有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其他合法部分的财产认定为“涉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