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第四十二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义务】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解读】追求经济利益是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目的,预防和遏制涉黑涉恶犯罪组织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所以,剥夺、处置有组织犯罪的涉案财产,就是实现这种目的的基本路径。有组织犯罪所呈现“企业化”的样态,往往导致实践中难以区分合法企业行为与有组织犯罪行为、合法企业财产与非法所得、犯罪单位或组织的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在查封、扣押、冻结、处置等各个环节均存在疑难之处,亟须设置相应程序制度予以规定,确保涉案财产的合法、有效处置。如果不当扩大涉案财产的处置范围,不仅会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重返社会,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没有对普通刑事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在涉案财产处理上加以区分,就无法满足处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需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向题的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处置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但多涉及司法层面的具体操作问题,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基于预防和遏制有组织犯罪集团向“企业化”发展的需要,系统、有效地构建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制度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