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第三十二条【分案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解读】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办公司、企业、实体、各种组织等合法形式掩盖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性,其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愈发增强。一方面为了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公安机关需要更为高效主动的侦查手段,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和寻求“保护伞”,公安机关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需要隐蔽地进行,所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将发挥重要功能。本次立法强调了技术侦查等措施的重要地位,在规定上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旨在通过技术侦查等措施,提升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的效率,适应有组织犯罪隐蔽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的趋势,同时秘密隐蔽的技术侦查措施还有利于避免引起有组织犯罪分子的注意,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