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条【羁押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解读】随着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力度加大,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企图通过出境方式逃避法律追究,组织化程度和规模不断增大。一旦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会加大公安机关追捕的难度,且犯罪嫌疑人长期逃匿境外不利于保障我国刑法的权威,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强化公安机关在有组织 犯罪中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出境的权力,从侦查阶段及时遏制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可能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本条旨在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阻碍侦查开展。 限制出境,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等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公民在一定时间内不出境的措施。依据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渊源进行分类,我国的限制出境措施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刑事诉讼法领域的限制出境措施,第二类是民事诉讼法领域的限制出境措施,第三类是行政法律法规领域的限制出境措施。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出境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侦查采取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