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线索处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统一归口管理】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开展调查】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解读】实践经验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一个由小到大、由恶到黑的渐进过程。因此,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应当延续扫黑除恶的工作要求,坚持“打早打小”,防止黑恶势力“做大做强”。对有组织犯罪的及时惩治离不开对相关线索的高度重视和认真核查。第二十四条所确立的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是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基础和前提。规定有组织犯罪线索的上述机制,有利于及时收集有组织犯罪线索,促进有组织犯罪线索价值的发挥,加强对有组织犯罪线索处置的监督,实现对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有效管控。 对于有组织犯罪线索,公安机关进行研判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置。其一,组织核查,即对相关犯罪线索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则应立案,并开展后续的侦查工作。其二,移交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包括以下情况:(1)不符合管辖规定,即犯罪线索所展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公安机关或本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2)不符合立案条件,即经过核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如需要给予行政处理,可依法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