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行业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行业意见建议】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解读】行业的有组织犯罪和腐败问题是较为突出的犯罪问题。行业涉及大量的资金和利益,尤其是本条款所列举的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部门,这也是有组织犯罪高发,因而需要重点打击相关犯罪的行业,自然也是预防和治理的重点行业。因而,扫黑除恶要常抓不懈,不断强化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预防和治理,同时也需要坚持和反腐败结合起来,反有组织犯罪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本法赋予其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这是为了让行业主管部门更好地认识到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办案机关获取专业的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有助于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办案单位的信息情报沟通共享,从而形成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