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王雅丽)福鼎一对夫妇为延长自家米粉存放时间,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防腐剂。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垒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珠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在我市本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垒在太姥山镇开办米粉加工坊,从事米粉加工。为延长米粉存放时间,陈某垒于2020年9月前往浙江省苍南县购买了50斤苯甲酸钠,并在制作米粉过程中添加到米浆中,共生产米粉约400公斤。后被告人陈某垒、郑某珠将所生产的米粉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出售,得款2000元。经检测认定,上述米粉中苯甲酸钠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含量为0.623g/kg,该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垒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并与被告人郑某珠共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陈某垒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郑某珠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人的行为存在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隐患,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两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结合两人自首及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